从抵押权人周某某参与执行分配案,谈对我国债权人参与分配制度相关法律的理解
我国对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06条-5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7、18条的规定。
一、关于民诉法解释506条第1款 的理解
观点一:本条仅规定了针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债权人不得申请参与分配,只能申请企业破产。
观点二: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在其未进入破产程序前,债权人可以选择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也可以选择继续参与分配。实际上,参与分配针对的是已发现的特定财产的处分,而不一定是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
本律师持观点二。理由:
参与分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参与分配,是指不管被执行人是否为企业法人,只要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其财产申请分配的,执行法院均应按《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启动分配程序。
而狭义的参与分配,则特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在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按债权比例公平清偿的分配方式。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针对的正是狭义参与分配,但不能据此否定《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广义参与分配程序之适用,只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不得对其采取按债权比例清偿的狭义参与分配程序。
还有一点,本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是,我国没有个人(包括其他组织)破产法,故被执行人为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债权人只能通过参与分配,来保证债权的实现。
二、关于民诉法解释506条第2款优先权的理解
优先权是法定权利,指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
执行亦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依据执行依据 ,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行为。
债权人依执行依据申请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若拒不履行债务的,其面临最严重的法律后果是承担刑事责任。故引发执行程序的是债权人的执行依据。
优先权如何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为高效快速的定纷止争,法律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设立了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制度。该制度的提起并非依执行依据,而是债权人的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对该民事法律行为予以确认并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
有权利必有救济,法律既然赋予特定债权人以参与分配权,也相应地为权利人提供权利救济的方式,否则当该权利遭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便无法请求为之救济。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各方当事人对分配方案有不同异议的可通过执行异议或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机制的寻求救济。
三、民诉法解释第510条法院通知义务的理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针对影响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突出问题,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六个方面的告知义务。
上述规定虽然仅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履行诉讼告知义务,但本律师理解立法的本意是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好的实现,对于法院的通知义务有严格的要求。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更是这种精神的体现。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诉法114条和审判公开工作若干意见的要求,严格履行通知义务。对于涉及到当事人的重要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丧失,人民法院更应当对当事人予以释明。
通知的方式一般包括书面通知和口头通知。书面通知一般采用送达通知的方式进行,有关送达的方式参见民诉法第88条的规定。口头通知一般采取谈话笔录的方式。
故本案中,法院仅将《潘*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申请书》送达当事人的做法不妥。且法院是否送达尚且存疑。
四、民诉法解释511-513条关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能否提起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
观点一:民诉法解释第508-512条对参与分配及其异议程序做出系统规定,第513条专门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债权清偿方式做出规定。从该司法解释的体系判断,企业法人不适用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民诉法解释第511条至第514条规定了移送破产制度。
观点二:从保障权利救济的角度考量,根据执行程序问题解释第17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企业法人的债权人在被执行人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可以提起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
本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
正如本律师对民诉法解释第506条的理解。参与分配应作广义上的理解,不管被执行人是否为企业法人,只要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其财产申请分配的,执行法院均应当按照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启动分配程序。
有权利就要有救济。分配方案做出之后,相应的权利人应当有救济的途径。故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在对执行分配方案有不同异议时,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或执行分配方案之诉等机制寻求救济。
根据上述规定,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可依照该规定制作分配方案;当事人对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或异议之诉程序处理,并不区分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或者是公民、其他组织。故作为被执行企业法人的债权人在被执行人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可以提起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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